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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纠纷咨询中心浅谈保险待遇问题
天津劳动纠纷咨询中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涉及到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是,应该要具体区分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形。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到统筹地区外就医支出的交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到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的,需要区分具体的情况: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原告起诉请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审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具体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致使作出错误的裁判。
因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需要执行,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一般来讲比较具体,而且法律上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写入合同,所以处理劳动合同争议应主要依据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