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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离婚法律服务介绍离婚协议书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天津离婚法律服务中心提醒,既然是离婚,协议既不伤和气、不难为对方,又把离婚相关的事宜安排的条理清楚、没有争议。但离婚协议书,总归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合议,也就是双方都没有意见、一致同意的,所以难免会在协议的时候在某些问题或某些方面需要讨论。
一、协议书内容,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既然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是不能随意更改和违背的,离婚双方当事人自然也没有权力改变。比如,协议书约定
二、不能约定双方无权处分的事项
也就是说,双方都没有权利处分的事情,是不能约定的,约定了也无效。比如:约定孩子成年后孩子应该怎么怎么样,孩子成年之后的事情他自己的事情自己有权处分。
三、不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人是离婚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亲属。这样的约定,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不违法,但相应无效。当然,即使约定限制双方之中任何一个人的权利,比如约定一方不得再婚等等。
离婚协议书,处理解决的是离婚之后的事情,没有离婚,也就谈不上有什么效力了。有人说,签字后先去办理公证,这个公证处该办理是会办理的,只是公证之后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协议书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