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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纠纷咨询中心浅谈律师应尽的义务
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天津劳动纠纷咨询和谐的劳动关系有赖于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积极有为和高效运转。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步上升趋势。
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
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
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